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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房间每天“刷出”几十万 POS机套现“刷”出1.3亿惊天大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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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09:24: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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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小小的房间里,摆着13台POS机,堆放着200多张各式信用卡,十几个“顾客”进进出出,一派生意兴隆的景象。老板许某带着妻子等人每天忙活着,他们称自己干的生意为“信用卡理财”,实际却是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近日,许某被福建省厦门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而且犯下的还是全国最大的银行信用卡非法套现案,涉案金额高达1.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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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幢位于厦门市江头东路的一幢普通居民楼,每天进进出出的除了固定的居民外,总有一些新的面孔走进12楼的13号房间。生面孔只有在熟面孔的带领下,才能跨进13号房间。生面孔一进到13号房间,马上就有接待人员迎上来,此时的生面孔就成了顾客。
  这些顾客进屋后将一组数字写在一张纸上,然后将信用卡和纸条递给接待人员。接待人员拿着这两样东西走到15楼的一个房间,交给许某。
  东西到手后,许某马上开工,他的工作很简单,就是拿着顾客的信用卡按纸条上的数字在POS机上刷卡。POS机打印出购物小票后,接待人员回到楼下的接待室,将信用卡和购物小票还给顾客。
  虽然顾客并没购买任何东西,但他们还是要在购物小票上签名。回收购物小票后,接待室的老板娘随即将纸上的数字兑现成人民币,交给顾客,当然前提是顾客得交一笔手续费。因为顾客刷卡不是为了购物,而是为了套现。
  在许某的眼里,这完全就是合法的“信用卡理财”业务。即使面对警察,许某依然振振有词:“我既没有骗人钱财,又没有伪造银行卡,虽然违规,但没有违法,只是打法律的擦边球。”许某每天用信用卡“刷”出几十万元,他抽取1%至2%不等的手续费,没有货物积压的烦恼,也没有买卖奔波的辛苦,许某觉得自己很有经济头脑。
  话费充值返利激发“灵感”
  许某经营信用卡套现业务的“灵感”来自电信话费充值返利。2008年上半年,许某了解到电信部门为了更多地销售充值卡,开展了话费充值返利活动,只要有信用卡,即使用透支的方式也可以购买充值卡。
  许某拿信用卡到电信部门通过POS机刷卡购买了1万元充值卡,电信部门按1%返还给许某100元。许某由此产生“灵感”:如果代理这项业务,不费什么力气,就可以赚到钱,不是很好吗?于是,许某与手机店主联系代为销售充值卡,由手机店主回笼资金,许某按0.5%返利给手机店主。
  干了几个月后,许某觉得这样做回笼资金很麻烦,刷卡次数受电信部门的限制,利润还要分一半给手机店主,赚钱太慢,不如直接用POS机套现,赚信用卡客户的手续费,与POS机所有者分成。于是,他开始租用商家的POS机刷卡套现。
  一段时间后,许某觉得租用POS机,赚来的手续费还要与商家分享,不爽,干脆直接到外地自己注册公司。完成公司注册,领取到POS机后,他将营业执照转给别人用,自己则拿着POS机回厦门继续搞信用卡套现,独享手续费。
  为了招揽生意,许某从2008年7月开始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信用卡理财”广告,称能够帮忙取现、分期代还欠款等,并留下联系电话。广告一般每天都登,为期3个月,一旦来套现的人少了,许某就联系报社再刊登3个月。
  两高司法解释重拳出击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POS机刷卡套现行为,虽然有人认为一般是为他人进行信用卡诈骗而服务的,是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可以以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但要查证行为人主观上与信用卡诈骗犯有犯意沟通难度很大,证据薄弱,难以认定。也有人认为,上述行为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来认定,但是囿于我国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是以条文及司法解释具体列举的形式明确界定的,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该行为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性。因此司法实践中无法对POS机刷卡套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当地银联相关负责人称,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银行只能对套现的商户采取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难以从源头上遏制套现行为的蔓延。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厦门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检察官根据该司法解释,近日经过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应对许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并很快作出批捕决定。这是厦门市首例信用卡套现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有力打击了非法套现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市场观察
  套现冲击金融秩序
  据厦门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近年来厦门市使用POS机非法套现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些非法套现者大多打着“理财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电子商行”等招牌,藏匿于商务楼内,或是以手机店、电脑店为幌子,做信用卡套现生意,隐蔽性较强。现实生活中,信用卡套现的方式也在不断翻新,网络上甚至出现许多网友交流套现心得的论坛和热帖,信用卡的信贷风险被进一步放大,一些不法商户和中介也参与其中推波助澜。
  信用卡套现的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由于套现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
  同时,对于持卡人个人而言,信用卡套现行为也带来极大的风险。表面上,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得了现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实质上,持卡人终究是要还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时还款,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信用记录,以后再向银行借贷资金会非常困难,甚至还要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
  律师观点
  信用卡套现是否违法
  关于信用卡套现是否违法的问题,法律界也有不同的意见。南京某资深律师老李的观点很明确:法律不禁止就是合法套现。既然国家允许信用卡存在,那么就不可能禁止信用卡套现。所以,国家应从立法上确定什么行为是允许的,什么行为是禁止的。
  老李表示,目前信用卡套现已成为不少有信用人士的一种理财方式。由于信用卡套现的存在,淘宝网每日交易量已达5.5亿元。不少人开始妖魔化信用卡和电子商务模式,似乎如不加以治理,银行将会因此出现巨额呆账坏账。事实真的如此吗?这种套现操作是否违法?信用卡使用还有哪些误区,应注意哪些问题?
  可以这样说:信用卡是为套现而生的,这是信用卡之本啊。那么,现在不少所谓理论专家说的的“信用卡套现”是什么呢?其实是“相对零成本套现”。相对零成本套现的方法有很多种,但是现在被媒体大肆讨伐的主要还是通过支付宝进行的网上支付套现。他们称:“持卡人通过淘宝网进行虚假的交易,同时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以交易的方式变成他人银行卡的现金,从而实现信用卡套现的目的。”同时他们还认为,此举将给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这种罪名很显然是莫须有的,真正由信用卡产生的呆账坏账,主要是银行滥发信用卡导致的。
  所以说,如果想禁止信用卡套现,唯一的办法就是彻底取缔信用卡,这可能吗? 有人进行信用卡套现,说明信用卡套现存在市场,是消灭这一市场,还是合理地引导?
  防范对策
  加快对银行卡立法
  要防范信用卡套现带来金融风险,首要任务是明确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性质,必须在法律中严格界定非法套现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才能在现实中产生对非法信用卡套现的威慑力,以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其次,建议加快对银行卡立法。银行卡已经成为国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有关银行卡持有者与发放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发卡机构、商户之间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予以确定。在美国,对消费信贷产品、信贷额度、利率、担保、抵押、保险、还款条款、信息披露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规范、推动银行卡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我国的信用卡立法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快立法的进度,以保证在处理银行卡相关问题时有法可依。


本文转载自:和讯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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