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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开展客运车辆清理工作 报废车辆未注销单位新车缓注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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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 11:37: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客运车辆所有人(含个人和客运企业)要注意了,8月1日起,已达强制报废年限客运车辆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警部门将暂缓其新增车辆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5月28日,记者从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加强客运车辆管理,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市将开展一次客运车辆专项清理工作,重点加强客运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工作,对已达强制报废年限以及3年以上未参加检验的客运车辆,全部要求在7月30日前办理注销登记或补办年检手续。

  据了解,按照客运车辆报废标准,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全国机动车登记系统进行排查统计,我市已达强制报废年限的大中型客运车辆共227辆,3年以上未参加检验的客运车辆为475辆。公安交警部门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交警大队深入到本辖区客运企业,对属于本次清理范围的客运车辆逐一进行调查分析,逐车形成调查报告,统一上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审核,对符合程序的客运车辆将予以注销。对于客运车辆不存在的(即名存实亡,仅有电子数据及实物档案的),如属车辆所有人私自报废解体的,应提交实际回收单位证明;属于灭失的,车辆所有人应提交有关灭失证明;不能提交证明的,经当地交警部门调查,签署调查处理意见。对于客运车辆还存在的,如车辆已达强制报废年限,交警部门将督促客运企业限期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对于车辆多年未年检且企业又不想再使用的,交警部门将督促企业限期办理报废注销或补检手续。

  交警部门提醒,客运车辆所有人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时,须提交以下资料:车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注销登记申请表,单位代码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报废车辆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无回收证明的,必须提交有当地交警部门签署意见的《报废客运车辆调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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