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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①起 章贡区妨碍交通车輛可拨打电话举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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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1:00: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充分发挥现有道路资源的最大效用,预防和减少因车辆乱停乱放引发的交通堵塞和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從4月1日起,赣州市章贡区将推行妨碍交通车辆电话提示服务工作,广大交通参与者可拨打电话0797—8122116对章贡區范围内妨碍交通的车輛特別是城区主次干道乱停乱放车辆进行投诉、举报。

公安交警部门受理后,将立即通过交通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车主的相关信息,详细记录违停车辆的车型、車号、停放地点和造成交通拥堵的情况等,并对车主实施电话提醒服务,督促其尽快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保障路面安全畅通;對于无法通知驾驶人或虽通知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部门将迅速通知就近的执勤民警出警处置,并通知施救清障部门将该车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处置完毕后,交警部门还将及时将处置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对群众举报投诉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多发的路段和区域,交警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进行专项整治。希望广大群眾能积极投诉、举报路面乱停乱放车辆特别是妨碍通行的车辆,共同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卢小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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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放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時停車,应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動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駛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離;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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