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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0:43: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由于多生了个娃娃.今天我收到计生委的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限我60天缴纳罚款,逾期去法院强制执行。本人没有这么多钱。也罚不起,计生委会去法院告我强制执行吗,现在赣州到底是罚款多少啊!!!我朋友说大江网大神多,喊我发帖问下,我今天就注册了。望版主通过。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zf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zf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zf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zf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zf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第七条 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l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l.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第八条 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zf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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