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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一头牛获刑十个月 罚金10⒊00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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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1:12: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偷了一头牛获刑十个月
  3月20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耕牛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1月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途經屏山镇胜利村村委会附近时,发现公路坝下农田边的树杈上拴了一头耕牛,他便趁四周无人,将该头耕牛偷走。10日上午,陈某某以3600元的价格将盗来的耕牛卖给了屏山镇罗陂村的黄某某。1月13日下午,黄某某得知李某某的耕牛被盗,便找到陈某某当面对质,最终陈某某承认了自己偷耕牛的事實,并于当日给李某某4400元,作為其找牛的损失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盜窃罪。鑒于被盗耕牛已找回,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找牛损失,对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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