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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县委书记贪污受贿1700多万元被判无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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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23:01: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文章简介:新华网南昌6月20日电(记者胡锦武)......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2008年至2011年,胡健勇在担任......据此,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胡健勇犯受......




  新华网南昌6月20日电 (记者胡锦武)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赣州市胡健勇一案一审宣判。胡健勇在担任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其行為因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胡健勇在担任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兴国县县长、定南县委书記、于都縣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原司机等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0.088万元,美元4.1万元,港幣28.2万元,新加坡幣4000元,欧元5000元。
  2008年至2011年,胡健勇在担任定南縣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報发票及收不入账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此外,1992年至2012年3月,胡健勇身為国家工作人員,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于差额706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属于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发后,办案机关追缴胡健勇赃款共计人民币1713.864252万元。
  据此,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胡健勇犯受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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