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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一个参保市民的独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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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15:35: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66岁的温秋娥一个多月前因直肠癌在市人民医院接受了手术,一直在家操持家务、没有工作单位的她本该为高昂的医疗费用发愁,但对于2007年就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她来说,费用问题完全不用担心。
      果然,还没等出院,她就从渝水区医保局设在人民医院的窗口直接报销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不仅如此,病愈出院后到社区医院进行慢性病登记,平时门诊拿药也一样可以报销。放下心头大石的老人感激地说:“现在国家给我们这些没有工作单位的人提供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真正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这次我生病能够顺利接受治疗,是城镇居民医保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温秋娥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针对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参保人员所需材料包括:户口本原件,户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的医保证复印件,应参保居民每人1张1寸免冠彩照,特殊群体人员(免费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纸张以A4大小为准),到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统一登记***,并缴纳应缴的医保金。
      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36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9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1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城镇低保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失业又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十四类退役人员、在校大学生等特殊群体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免费,所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额为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元(都从个人账户中划出)。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保基金报销,一级以下医院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85%,三级医院报销80%,转外就医报销70%。最高支付限额为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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