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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小车透支10万元 未及时偿还小车被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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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0 12:18: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用信用卡透支十万元后,办理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并以小汽车一辆提供抵押担保。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款,仍不归还欠款。10月12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及信用卡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偿付原告某银行透支款本金及利息合计92311元,被告若未能按期偿清,原告则享有在变卖或拍卖被告汽车抵押物价款中的优先受偿权。
  2010年7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一张。同年8月11日,被告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十万元,用于购买小车。次日,原、被告办理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每月等额偿还,被告以其所有的小汽车一辆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截至2011年4月25日,尚有透支款本金利息共9万余元未归还。
  该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领取银行卡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对信用卡领用合约实际上是一份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合同生效后,原、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业务合同实际上是被告以信用卡的透支方式向原告借款,故原、被告的信用卡和分期付款业务合同是一份金融借款合同。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归还欠款,属于违约行为,除应偿付透支款外,还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对于抵押财产小汽车一辆,依据法律规定,原、被告的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日起生效,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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