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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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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3:41: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但我县城镇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尚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寻乌县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加强我县房屋出租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本县范围的房屋所有权人(含私房、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房屋、集体所有房屋)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营业店面、生产厂房、仓库、写字楼、宾馆、酒店、歌舞厅等)活动的,均按本通告实施管理。


二、凡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价格、修缮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局交易办证大厅登记备案(办公地址:南门口中山路84号三楼),乡(镇)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实行委托办理。


三、房屋租赁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租赁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依法处以罚款。


四、工商部门在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和年检、换照时,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其补办,否则不予以年检、登记或换照。


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收费标准:1、租赁住房:按100元/套/年收取;2、营业性房屋租赁:企事业单位按年租金2%收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100元/年收取,乡镇按50元/年收取。


六、办理方式:住房、办公用房租赁由房管部门直接办理;营业性房屋租赁委托工商部门办理。


七、办理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寻乌县房地产管理局
寻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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