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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方案严惩"超生":不承认者将做亲子鉴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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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17:39: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超生后,为了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把小孩送养或者藏匿,甚至称不是自己所生,对此,今后可以采用亲子鉴定等方法来取证。近日,我省出台了《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是《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配套文件。

乡镇政府可代收超生罚款

  江西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在一般程序中,涉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权的划分时明确:对于计划外生育(即“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可由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作出决定。

  但对于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等行为,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原发证机关作出决定。

  流动人口现住地可收超生罚款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或给予处罚,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相应管理机构或部门都有权作出征收(处罚)决定,但应通知对方。

  当事人因同一事实在一地已受到处罚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因同一事在另外一地再受处罚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必要时可借助亲子鉴定取证

  对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替代他人参加环情或孕情检查的等行为,执法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处200元罚款。

  对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计划外生育线索清晰的,必要时,可进行检查和组织鉴定,包括亲子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对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

  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进行罚款处罚时,被处罚(征收)当事人对处罚(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或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征收)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行政机关作出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不包括社会抚养费)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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