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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定:严重土地违规 压案不查将追究責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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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21:30: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文章简介:昨日,江西省人大农委、省国土资据了解,该《条例》出台前,我省同时,该《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条例》确立了违法行为暂停审批



昨日,江西省人大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在南昌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

据了解,该《条例》出台前,我省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程序性法规尚属空白。此次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条例》新增了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有关内容,从监督检查职权、案件管辖、案件查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土地和矿产执法监察工作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从而为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该《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中,除有权询问当事人、调阅相关資料外,还有权责令涉嫌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损毁、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证据,也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條例》确立了违法行为暂停审批及行政问责制度,首次将矿产资源管理情况纳入问责范围,明确4种情形下对zf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追究责任: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亂,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国土资源違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严重违反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行为隱瞒不报、压案不查。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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