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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潭东镇龙井村村委会向村民借钱17年仍未还清利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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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 16:43: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记者接到赣州开发区潭东镇村民陈达斌反映称:“◎村民村委会借钱未清偿“1996年2月份,南康市潭本主题由木大大于2014-2-2314:06审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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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接到赣州开发區潭东镇村民陈达斌反映称:“1996年,南康市潭东镇(现属于赣州市开发区管辖)龍井村委会因资金困难,向其母亲借款4000元,经催还多次,龙井村委会因经济困难未能偿还,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龙井村委会应支付本金及利息。可是,从借款到现在已经过去17年了,村委会仅偿还了4000多元,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2月13日,记者来到赣州开发区對此事进行调查。


   
    ◎村民 村委会借钱未清偿  “1996年2月份,南康市潭东镇龙井村委会在村里修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便向我借了4000元。”2月13日,60多岁的李桂兰告诉记者,当时双方写了一张借条,盖了村委会公章,并约定按2%的月利率计息。  李桂兰说,随后的几年时间里,她多次向村委会负责人催还本金及利息,但村委会以“没钱”为由未还。催讨無果后,1999年,李桂兰将潭东镇龙井村村委会起诉至法院,最终双方达成了調解。  记者在法院调解书中看到:限被告(龙井村委会)在2000年分四次向龙井村村民李桂兰各清偿本金1000元及利息,按1%的月利息计还,从1996年2月16日开始计息至还款之日止,息随本清,逾期則按2%的月利息计还。  李桂兰的儿子陈达斌告诉记者,法院调解后,村委会仅偿还了4000元本金,没有支付利息。  ◎村委会 已交了2400元到法院  “村委会在2001年还清了本金,当时李桂兰并没有要求村委会支付利息。”2月14日,潭東镇龙井村委会书记刘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既然村民要求支付借款利息,我们现在已经按照赣州市开发区法院(该案现由开发区法院执行)的要求,于去年年底向法院交了2400元作为利息,由法院转交给李桂兰。”  陈达斌称,他向有关部门反映后,村委会确实向法院交了利息,法院也通知他去拿,但他没有领取。在他看来,这么多年下来,借款产生的利息远不止2400元。“我请律师算過,村委会到现在为止还欠我1万多元。”  对此,龙井村委会一负责人则表示:“村民计算利息的方式一定要合理合法,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肯定會承担。”  ◎律师 村委会应按约定支付利息  2月18日,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刘星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本事件中,法院民事调解书中已经明确了村委会应支付利息,而且注明了利息的月利率,因此,村民向村委会索要利息是合理合法的,而村委会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刘星还表示,当然,对于计算利息的方式也必须合法。

本主题由 木大大 于 2014-2-23 14:06 审核通过12338752_695393.jpg (104.18 KB, 下载次数: 0)
   
2014-2-23 13:52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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