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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诱女子卖淫 网上开妓院QQ空间贴淫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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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9 15:37: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被告人龚某通过在网络上发布招聘消息,而后引诱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QQ”来组织、调度卖淫活动。在短短的十天内,先后有多名女子为嫖客提供了4次性服务。2012年9月24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发布招聘模特、女DJ信息引诱应聘者卖淫

  1982年11月出生的龚某初中文化程度,被逮捕前为南昌某KTV经理。2011年5月,被告人龚某在网络上发布了多条招聘信息,而其招聘职位则主要以模特、佳丽、KTV女DJ为主。

  招聘信息一经发出,便有多名女士与龚某取得联系,询问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待遇报酬等问题。可龚某在网上发布的各类招聘信息都仅仅只是个“幌子”,因为他所要招聘的根本不是模特、佳丽,而是卖**。于是,龚某便先通过网络发布招聘信息,而后引诱应聘女子从事卖淫活动。

  将女子照片放在QQ空间编上号码供嫖客挑选

  随后,龚某将同意卖淫的女子的基本信息进行整理,并将她们的照片放在其个人QQ空间里,编上号码供嫖客挑选。嫖客在挑选到自己满意的女子后,就会通过QQ告知龚某。之后,龚某便会介绍女子到嫖客所提供的地点提供性服务,并从女子所得的嫖资中抽取嫖资的30%。

  在龚某的组织、调度下,2012年4月18日下午,女子张某在南昌市某宾馆内以300元的价格向嫖客提供了性服务。而在三天后,另一女子尹某也以300元的价格向嫖客提供了性服务。从2012年4月18日至4月28日,在短短的十天内,先后有女子张某、尹某等为嫖客提供了性服务4次,且每次的价格均为3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以招募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鉴于被告人龚某自愿认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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