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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石城县鼓励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客商的福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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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3:50: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石府发〔2012〕18号


石城县人民zf关于印发《石城县鼓励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zf,县zf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zf研究同意,现将《石城县鼓励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城县人民zf
2012年9月4日





石城县鼓励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个人来县投资兴业。凡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可在我县投资的企业均享受《国务院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国函[2009]145号)有关优惠政策及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促进政策。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奖励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凡落户我县工业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除外)依法纳税达50万元以上(含)且投资强度达合同要求的均给予奖励,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的60%奖励企业发展生产,连续奖5年。
第三条 减免规费支持企业发展。对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可的公益性事业项目、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节能环保项目,报建期间规费的收取,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零收费”,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50%执行。实行“一站式”审批及《投资企业缴费明白卡》制度,涉及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实行“一站式”代收各项规费,涉及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由县优化办监督收取。
第四条 优惠供应水电。对进入园区内的企业工业用水按0.8元/吨收取,未按规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工业用水再按0.8元/吨征收污水处理费。对年纳税达3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由县财政按每千瓦时0.1元-0.2元的标准进行用电补贴,实行一事一议,一年一补。允许企业自行取水、发电。
第五条 鼓励企业自主招工和技能培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用工服务及奖励,协调配合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招工,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一年一定;对重点招商引资企业自主招工,按招收工人户籍类别及人数给予企业奖励;对经确认具有培训资质的企业其自主培训工人经考核合格的给予相应的补贴;教育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就近安排在同一企业连续务工满1年以上且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上学,且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引才引智。企业法人代表、高管人员(含总裁、副总裁、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获中级以上(含)职称或硕士以上(含)学位的管理人员,县财政按其年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奖励其在本县购买住房。
第七条 鼓励投资兴办外资企业。对新落户的注册资本达2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资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3年内,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实行一年一奖。对同一年现汇进资达5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优先供应外资企业用地。
第八条   鼓励企业自营进出口。对以石城本地企业名义报关出口的企业,根据出口额给予一定奖励,对以石城本地企业名义在赣州报关出口的企业则给予更高奖励。由县商务部门协助自营进出口企业争取上级支持参加国际、国内展会,并争取省市给予补贴。
第九条   鼓励机械制造类、服装轻纺电子类企业进驻县古樟工业园。对符合入园标准进入园区的项目,用地按5.62万元/亩的起始价格通过招、拍、挂进行供地,全额交清土地价款30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超过3万元/亩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投产经验收达合同要求且税收达3万元/亩.年后,由县财政按2万元/亩标准奖励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十条   鼓励化工、建材、矿产品加工类企业进驻屏山创业园。对符合入园标准进入园区的项目,用地按5.62万元/亩的起始价格通过招、拍、挂进行供地,全额交清土地价款30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超过2万元/亩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投产经验收达合同要求且税收达3万元/亩.年后,由县财政按1.5万元/亩标准奖励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十一条 鼓励食品加工类企业进驻小松创业园。符合入园标准进入园区的项目,用地按5.62万元/亩的起始价格通过招、拍、挂进行供地,全额交清土地价款30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超过2万元/亩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投产经验收达合同要求且税收达2万元/亩.年后,由县财政按1.5万元/亩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开发矿产资源进行精深加工。支持企业开发我县石英石、莹石、钽铌、地热等矿产资源,对延长产业链进行深加工企业给予支持,实行“一事一议”优惠。
第十三条 鼓励投资旅游产业。新开发的旅游景区(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从正式营业之日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其缴纳的门票收入产生的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设的五星级酒店,自营业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报经批准,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鼓励利用农产品资源发展食品加工产业。对果蔬种植、禽畜饲养、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年纳税20万元(含)以上的食品加工、农产品生产及销售企业,自企业纳税达20万元年度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60%奖励企业发展生产。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由农口部门协助企业向上争取产业扶持及奖励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投资现代物流业。支持大型物流公司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落户我县,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40%予以奖励,并依其缴纳的车辆营运税、城建税、印花税、车船税的地方实得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下的按90%,年纳税在200-500万元的按93%,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按95%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创品牌。企业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各类体系认证或获省以上名牌,除享受上级有关补贴外,由县财政按每通过一项给予1万元奖励。由县质监局协助企业向上申报认证并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及补贴。由工信局牵头协助企业向上争取技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生产企业落户。省级科技部门(含)以上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中国名牌、国家出口名牌和江西省名牌、省级出口名牌(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80%奖励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连续奖励5年。对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来县设立总部经济。对在我县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给予奖励,自项目(含生产企业)纳税年度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扩大经营,第6-10年按50%给予奖励,实行“一年一奖”。
第十九条 大力支持知名企业来县投资。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知名央企投资石城,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用地、用电及税收奖励方面给予特别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条 以上政策适用于本规定施行后新增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垄断性行业、房地产项目除外),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石城县鼓励投资优惠办法》(石府发[2011]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落户的招商引资项目以原合同约定为准,优于本规定的条款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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