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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关于2011年度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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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09:53: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2011年1月26日市委、市zf中心城区治脏治乱治堵动员大会和市委办公厅、市zf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治脏治乱治堵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深入推进赣州市中心城区治脏治乱治堵工作,针对全市公务用车2011年度在赣州市中心城区交通违法情况,市委组织部、市“三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起草了《关于2011年度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2011年度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zf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治脏治乱治堵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办字〔2011〕12号)和市委、市zf中心城区治脏治乱治堵动员大会会议精神,对2011年度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重点处理对象
  本着处理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将公务用车违法次数较多的单位及单辆车分成两类处理:
  (一)市直、驻市单位及人民团体(含下属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章贡区、赣州开发区,重点处理公务用车在市中心城区交通违法总数10次(含10次)以上的单位,单辆车在市中心城区交通违法次数4次(含4次)以上的车辆。
  (二)各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含下属单位),县(市)属国有企业,省、市驻县单位,重点处理公务用车在市中心城区交通违法总数4次(含4次)以上的单位,单辆车在市中心城区交通违法次数3次(含3次)以上的车辆。
  二、处理意见
  (一)对所有有交通违法的公务用车车牌号、所在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情况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已完成)。
  (二)所有有交通违法的公务用车,所在单位或责任人应及时到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接受处罚。
  (三)对重点处理对象,依据《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治脏治乱治堵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办字〔2011〕12号)和市委、市zf中心城区治脏治乱治堵动员大会会议精神进行处理。
  1、 对公务用车交通违法次数总数较多,被列为重点处理对象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1)根据赣市办字〔2011〕12号文件关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管好自己、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本单位干部职工,对单位公车、干部职工私车和摩托车违反交规等行为负总责”的规定,对被列为重点处理对象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由市委、市zf办公厅下文给予通报批评一次。
  (2)对被列为重点处理对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市、县(市、区)纪检、组织部门分别进行诫勉谈话,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作出说明。
  (3)对被列为重点处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车辆使用人及违法车辆驾驶员,不得发放本年度第13个月的奖励工资。如本单位被评为机关效能建设、综治工作先进单位,以上人员同时扣除本年度机关效能、综治工作奖励工资。取消本年度个人综合评先评优资格。
  2、对单辆车交通违法次数较多,被列为重点处理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1)被列为重点处理的交通违法公务用车,对直接使用人进行处理,如不能明确直接使用人的,要处理该单位分管公务用车的领导;如单位不报直接使用人或分管领导的,处理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交通违法次数总数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理办法,进行通报、诫勉谈话,扣发该责任人本年度第13个月的奖励工资。如本单位被评为机关效能建设、综治工作先进单位,责任人本年度机关效能、综治工作奖励工资也同时扣除。取消本年度个人综合评先评优资格。
  (2)单辆车违法次数较多被列为重点处理对象的公务用车驾驶员,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得发放本年度第13个月的奖励工资,如本单位被评为机关效能建设、综治工作先进单位,同时扣除本年度机关效能、综治工作奖励工资,并取消其本年度综合评先评优资格。属聘用的驾驶人员应当予以辞退。
  3、中央、省驻市单位由市委办公厅、市zf办公厅将有关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四)市属及县(市、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车辆使用人及有关责任人2011年度受到通报等处理的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三、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2年3月2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赣州市“三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通讯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市政中心北区北楼409室;邮政编码:341000;传真:0797-8196136;电子邮箱:gzszb8196136@163.com

市委组织部
市“三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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