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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女子微信交友遭强奸 事后手机还被盗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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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1 19:32: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文章简介:正义网江西9月24日电(通讯员现年23岁的被告人夏某,于203月12日晚,夏某第一次与王某第二天上午9时许,王某来酒店与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在网上认识



    正义网江西9月24日电(通讯员 曹健)一男子通过微信聊天结识女网友,在见面心生歹意将其实施强奸,后又盗走被害人苹果手机。9月17日,经江西上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强奸罪、盗窃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罰金一万元。 

  现年23岁的被告人夏某,于2012年3月,通过微信聊天将被害人王某加为微信好友。从聊天中得知王某清纯漂亮,便萌发了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歹念。

  3月12日晚,夏某第一次与王某相约在上犹县城某夜宵店见面后,并在上犹皇朝酒店开了房,便提出要王某陪其住,王某不同意。3月13日上午,夏某与王某再次约定见面,又在皇朝酒店开了房,夏某又要求王某陪其睡,王某说有事要陪领导,没有答应,夏某一直打王某手机但未联系上。

  第二天上午9时许,王某来酒店与夏某见面后, 夏某便责问其为什么不接电话,并認为受了欺骗。随后,夏某便强吻王某,遭到了王某的反抗,夏某不顾王某的反抗将其按倒在床上,强行脱掉其衣裤,并对其实施了奸淫。趁王某休息之际,将王某苹果手机盗走并驾车回贛州,王某多次要求夏某返还,遭到了夏某的拒绝。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12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在网上认识被害人之后,趁相约见面之际,违背妇女意志,強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構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建议从轻处罚,遂作前述判决。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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