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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66条税收优惠支持赣南发展 企业将减负达40%以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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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11:34: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8月7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地税局获悉,制定出台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6条》(以下简称“66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负达40%以上。 新政策重点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鼓励类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红色文化旅游发展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对赣州市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从25%下调至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落户赣州工业区三年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赣州市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史无前例的。“66条”中具体优惠政策有:对赣州市辖区范围内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项目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一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赣州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和支持对注册地设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7月1日起,凡赣州市辖范围外的企业转移到赣州市辖省级工业园区(含石城、寻乌、崇义省级产业园)和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按困难企业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6条”还规定,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或新建公共基础设施和节能环保项目(单独核算),自生产经营或投产使用之日起,按困难企业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荒山、改造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在全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构建功能完善、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方面,“66条”中具体优惠政策有: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经批准开发荒山、改造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赣南苏区新办企业三年内不得上户进行税务稽查
  “66条”还规定,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同时,“66条”规定,严禁多头重复检查,严格执行稽查查前告知制度,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对享有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两年内不得对其实施税务稽查和税收检查。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新办企业,以开展纳税辅导为主,自办理税务登记三年内不得上户进行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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