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一男子专盗“豪爵”摩托车 自首退赃获轻判
文章简介: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法庭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1一审法院认,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专门盗竊“豪爵“名牌摩托车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谢某某伙同饶某某(已判刑)、钟某某(已判刑)结伙窜至会昌县文武坝镇“湘南新城”等县城居民小区及街巷偏僻地方,由饶某某、钟某某望风,谢某某撬“豪爵”125型太子款摩托车的电門锁和龙头锁,先后盗窃了七辆該型号摩托车,得手后分别销赃到广東某地。2008年8月13日21时許,三人同騎一辆摩托车在“聆江福苑”居民小区内行窃时,因被小区居民发现并報警,谢某某便骑自备摩托车逃离现场,饶某某、钟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所得赃款被挥霍一空。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1年9月23日向会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后因外出打工未及时歸案。经报會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9月24日又向会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谢某某的亲属于2012年12月3日将赃款24213元全部退清。
一审法院認,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七次,所盗财物金额29533元(其中一起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構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又将赃款退清,确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予以减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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