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家销售三无烟花 顾客燃放左眼炸伤
文章简介:分宜县法院对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1月4日,何某在闻某、张某经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产品责任分宜县法院对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闻某、张某赔偿何某各项經济损失86426.5元,闻某、张某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12月6日新余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月4日,何某在闻某、张某经销店中购买了2009元烟花,后来何某在家燃放所购烟花时左眼被炸伤,随后被送往南昌爱尔眼科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081.10元。经司法鉴定何某伤残等级为七级。因经销商未予赔偿,故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生产商湖南省浏阳市某花炮厂及经销商闻某、张某赔偿各项经济損失2686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产品责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应承担肇事烟花是合格产品的举证责任。庭审中,何某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实肇事烟花是在闻某、张某处购买,完成了举证责任。而闻某、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肇事烟花的生产厂家和是否系合格产品,该烟花本身亦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厂名厂址,故对此应承担举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闻某、张某依法应承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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