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寻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寻发〔2011〕5号
为鼓励和吸引县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提速、提质、提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用地优惠政策
第一条 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按最低价5.6万元/亩标准熟地出让。
第二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园区外独立选址,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按照2万元/亩标准执行。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期限50年,土地使用权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在工业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从客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年内,分阶段按3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其中企业正式开工后奖励1万元/亩,主体工程封顶后奖励1万元/亩,竣工投产后奖励1万元/亩,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税费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外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县财政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技术改造,次年按上年比例递减10%,期限为三年。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其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年度起,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县财政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技术改造,次年按上年比例递减10%,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非工业项目在五年内其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的年度起,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县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技术改造,次年按上年比例递减10%,期限为三年。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年度起,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县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技术改造,期限为三年。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从纳税额达到500万元的年度起,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县财政按6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技术改造,次年按上年比例递减10%,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 符合以上第五条至第九条所述中多项奖励的企业,择其标准最高的一项予以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企业涉及办证、审批等正常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市规定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和证照工本费外,凡县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县内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最低标准的50%收取。
三、水电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工业用水按1.3元/吨计费(如遇发改委调整水价,将根据调价文件调整水价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
每户月用水量35吨(含)以内为0.8元/吨
每户月用水量超出35吨以上为1.00元/吨
工业用水
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其污水排入县污水管网的,污水处理费按 0.8元/吨的标准征收,并按省有关文件精神免交废水排污费
工业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的收取 0.12元/吨的管网运行维护费
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如未达标排放,应缴纳废水超标排污费
经营和基建用水
1.0元/吨
特种行业用水
1.10元/吨
第十四条 工业用电收费标准
普通
工业
用电
不满1千伏的按0.778元/千瓦时计算
1-10千伏的按0.763元/千瓦时计算
35-110千伏以下的按0.748元/千瓦时计算
大
工
业
用
电
1-10千伏的按0.637元/千瓦时计算
35-110千伏以下的按0.622元/千瓦时计算
110千伏的按0.607元/千瓦时计算
220千伏的按0.597元/千瓦时计算
除电度电价外,另加按变压器容量28元/千伏安.月或按最大需量42元/千瓦.月的基本电价
备注
如遇省发改委调整电价,将根据调价文件调整上述电价标准
四、用工保障政策
第十五条 对全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用工优先保障,列为用工保障重点服务企业,安排1—3个单位挂钩,协助企业招工。
第十六条 在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优惠,企业可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根据工业园区产业布局和企业用工需求,在各工业区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房、公租房,用于改善和解决工业园区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五、其他
第十八条 凡是招商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都给予办理《寻乌县客商证》。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务工人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城区落户,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就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收取借读费和政策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对投资规模达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达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以企业兑现合同承诺事项为前提,未履行合同不予以补贴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签约引进的项目按签约时执行的优惠政策执行。之前凡与本政策相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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