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公房管理处欲越过法院 非法行使强制迁出房屋权
文章简介:我家的房屋已经进入拆迁状态,受赣州市章贡区zf2011年12蓝福林说他们不代表zf向我家发第一百一十七条:“采取对妨害民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由上面的法律可知,处理民事纠纷更有意思的是,我婆婆从没有与公《协警威胁不要乱发帖警察街头抓《章贡区派出所里签拆迁合同贪天《章贡区拆开民宅强制百姓等待强《武力与恐慌使赣州六七百户25《赣州瞒党中央组成4个非法法庭赣州公房管理處欲越过法院 非法行使强制迁出房屋权
我家的房屋已经进入拆迁状态,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保护,但经我家多次维权后,赣州市公房管理处不再承认自己代表zf搞拆迁,而是仅行使民事权向我家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胆大包天地视我家的财物为废品,且欲越过法院,非法行使强制迁出房屋权,收回我家的房屋。
赣州市章贡区zf2011年12月9日发布了《赣州市章贡区人民zf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郁孤台、八境台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我家房屋被纳入被征收的范围,赣州市章贡區zf委托赣州市公房管理处等具体实施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所以赣州市公房管理处一直代表zf从事拆迁工作。经我家多次維权后, 2013年5月2日上午,赣州市公房管理处解放房管所的副所长蓝福林带领解放办事处、建國路居委会等单位的5人来到我家,向我家发出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蓝福林还明确地说,他们不代表zf。所以公房管理处是仅行使民事权向我家发出了上述《通知》。我丈夫又问蓝福林,“《通知》中的依法收回我家的房屋,依的是什么法?”,其答不出来。
蓝福林说他们不代表zf向我家發出上述《通知》,是章贡區zf使出的金蝉脱壳之计,以使我家的房屋不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保护,但章贡区zf未正式发出不委托贛州市公房管理具体实施房屋的征收与补償的通知以前,赣州市公房管理的行为都是zf拆迁行为。如果不是的话,所有的县长受贿都可以不入罪了,因为县长们都知道说,我是以个人的名义,而不是以县长的名义接受财物的。更重要的是,众所周知,承租房屋或者对房屋的其他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而赣州市中级法院向我家婆(魏春香)和我丈夫发出的(2013)赣中立初字第1號行政裁定书也明确称:“经审查,赣州市公房管理处2008年12月31日与魏春香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赣州市公房管理处向魏春香所发的《终止租赁合同通知书》,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強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強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
由上面的法律可知,处理民事纠纷,强制遷出房屋,由法院院长签发公告……,而不能由赣州市公房管理处所谓地“依法收回”。对于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也应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執行人,而不是视为废品!
更有意思的是,我婆婆从没有与公房管理处簽署过《直管公房(住宅)租賃合同》(合同號解FCT0453-01),公房管理处只是将一份其自己签署了(并填寫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姓名),我方未签署的空合同交與我家【公房管理处的此举等均说明,我家和公房管理处之间房屋的争议是民事纠纷,而非非法侵占。我丈夫早在多年前,多次,有一次还在建国路居委会当着眾人的面对公房管理处解放房管所的工作人员说,我们的房屋房租纠纷,你们应该告到法院去(早点解决),(如果本应该收的钱、物没收到,就是白白让国有资產流失了,这可是犯罪)】,所以该合同只对公房管理处有效,对我家无效,解除該《合同》的上述《通知》更无效,依据该無效的《通知》,视我家的财物为废品,欲越过法院,行使强制迁出房屋权,收回我家的房屋更是荒唐!!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九华阁5号
李燕
手机15570072040 201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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