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nh9pp 发表于 2012-6-25 16:03:39

赣州巨贪胡健勇被判处无期 兴国县群众拍手称快

胡健勇被判处无期,罪有应得。在兴国当县长时,目中无人,作风漂浮,结党营私,玩弄权术,对县委书记和同事使阴招、放暗箭,肆意诬告中伤他人,造成诬告风盛行。为人张狂、肆无忌惮,说话、做事粗鲁低俗,毫无顾忌,江湖风气十足。沉迷于吃喝玩乐,大肆挥霍公款、收受钱财,还买官卖官,大肆贪污受贿,疯狂敛财,使当地风气败坏。县市换届时未能如愿高升,就指使几名兴国的亲信用匿名方式发短信发帖子,捏造事实攻击他人,企图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最终使自己的罪行完全暴露,令兴国的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感到十分可耻和愤恨。他使兴国的风气败坏了,干部的思想变坏了,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也滞后了。他被判处无期,完全是咎由自取,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新华网南昌6月20日电(记者胡锦武)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赣州市胡健勇一案一审宣判。胡健勇在担任兴国县zf县长、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其行为因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胡健勇在担任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兴国县县长、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原司机等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0.088万元,美元4.1万元,港币28.2万元,新加坡币4000元,欧元5000元。
2008年至2011年,胡健勇在担任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发票及收不入账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此外,1992年至2012年3月,胡健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于差额706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属于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发后,办案机关追缴胡健勇赃款共计人民币1713.864252万元。
据此,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胡健勇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赣州巨贪胡健勇被判处无期 兴国县群众拍手称快

本站所有言论仅代表网友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不负任何责任.转载本站内容请标明文章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