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法院答复:出差途中的时间能否计为加班?
兴国县读者李娟来信问: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固定工时制,即每天工作8小时。前些天,公司指派我出差外地。来去我均在火车上连续呆了23小时,即每天超出了8小时。请问:对超过8小时的在途时间,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兴国县法院答复:你所述情形不能视为加班,公司不必就此向你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便已具备认定加班的时间条件。但简单地以时间多少或时间经过为认定标准,既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和正常发展。故要确定是否为加班,并不能完全、单纯地以时间作为认定标准,还必须要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为支撑,需要考察超过时间部分的行为对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的加班约定,是否经过相应的审批,劳动者是否没有获得轮休、补休或其他休息方式,是否实际提供劳动及行业或岗位劳动特点等因素。而你的情形,除只符合时间规定外,并不具备其他相应条件:一是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二是在途时间对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三是你在乘坐火车时,可以照常休息。更何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均将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只在上班地点呆着无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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