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y141 发表于 2013-1-15 11:22:59

曾有澜

    文章简介:曾有澜(1874年-?)江西省主要成就:中华民国北京临时参议代表作品:《日本帝国宪法论》(曾有澜,江西长宁(今江西寻乌)光绪年间考取公费赴日留学生,日1912年4月,成为新成立的统4月曾有澜当选为北京临时参议院在北京临时参议院开幕前夕,汤化4月29日参议院开院典礼一结束30日上午,民选议员召开谈话会5月1日,北京临时参议院举行选5月10,临时参议院讨论国旗等6月15日,唐绍仪辞去总理职务10月,曾有澜加入北京律师公会1913年1月,曾有澜被选举为4月,曾有澜当选为第一届国会众(以清末立宪派为核心的进步党,众议院成立后的第一次正式议事会6月,曾有澜等40位议员在郭同7月6日,国会讨论两院之组织问10月,袁世凯为应付选举,指派12月27日,进步党议员举行最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下1914年春,曾有澜出版前辈乡5月,经司法总长朱深呈请,被大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后,曾**1930年5月所作《寻乌1、《论经营蒙藏当急修铁路》(2、《论英国对于西藏之买收布丹3、《日本帝国宪法论》(日.副4、《论中国宪法不当规定孔教》5、《论律师得在县司法公团执行6、《论东省特区法院制度当推行7、《论东省特区法院制度当推行1、《中华民国史》之第二编第一



曾有澜(1874年-?)江西省长宁县(今寻乌县)人,中华民国北京临时参议院议员,第一屆国会众议院议员。民国初年知名的政治人物和法学专家。
中文名:曾有澜
别名:号鹏仙父
出生地:江西省长宁县双桥保旷田村(今寻乌县留车镇芳田村)
出生日期:清同治十三年(1874)
逝世日期:
毕业院校:日本早稻田大学专门部法律科毕业、法政科舉人
信仰:清末時为立宪派人物,民国初主张議会政治
主要成就:中华民国北京临时参议院议员,第一屆国会众议院议员。民国初年知名的政治人物和法学专家。
代表作品:《日本帝國宪法论》(日. 副岛义一著,與潘学海合作翻译)、《论中国宪法不当规定孔教》、《论律师得在县司法公团执行法定職务》、《论东省特区法院制度当推行于各省》
生平简介
曾有澜,江西长宁(今江西寻乌)人,生于清朝同治十三年(1874)。
光绪年间考取公费赴日留学生,日本早稻田大学专门部法律科毕业。
宣统三年九月(1911),经学部呈報为法政科举人。
1912年4月,成为新成立的统一共和党党员,并担任该党的特派交际员(共25人)。同时曾有澜也是江西政友会会员。
4月曾有澜当选为北京临时参议院江西籍议员(4月29日到院,江西籍议员共5位)。
在北京临时参议院开幕前夕,汤化龙、郑万瞻、曾有澜、汪荣宝等立宪派议员以及张伯烈等人不滿南京临时参议院 “新旧议员陆续交替”的决定,联络各新舉议员要求完全由民選议员即新议员召集会议,反对原议员出席。
4 月29 日参议院开院典礼一结束,立宪派议员借口议长林森允许湖北、江西原议员出席会议,群起責其违法,声称必须重新选举议长,全部取消官派议员资格,始能正式开会,并当场签名决定取消30日议事日程。
30 日上午,民选议员召开谈话会,推汤化龙为临时主席。会上,李国珍、曾有澜、汪荣宝、张伯烈认定参议员既经民选,先前所有各省官派之参议员,当然无继续存在之理由,必须一律退院。最后议决:“未经改选参議员省份及已经改选省份而新选之参议员尚无一人到會者,其原省旧有在院之各议员仍得出席,俟该省新选议员有一人以上到院,即行解职。” 当日下午,部分立宪派民选議员反对召开常会,而改为全院谈话会,正式提出议长改选问题。尽管同盟会议员極力维護林森的议长地位,表示谈话会断不能决定议長改选问题,议长亦不宜遽行改选,但立宪派派民選议员坚持林森系“在南京少数人选出”,已失议长资格,必须重新选举,以迫使林森提出辞职。
5 月1 日,北京临时参议院举行选举。由于立宪派议员事前与第三党达成 “暗相提攜”的协议,结果吴景濂被选为正议长,汤化龙被选为副议长。同盟会内定议長候选人张耀曾,以一票之差落选。
5月10,临时参议院讨论國旗等事宜。当討论至军旗时,以十八星旗为陆军旗,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曾有澜首先提出:十八星系指十八省而言,此时南北统一,应合东三省、蒙古、青海等地,定为二十六星始善。对此,附和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議长遂以十九星同样大小之旗为陆軍旗付表决,多数通過。
6月15日,唐绍仪辞去总理职務,共和党本部立即召开议员会,认为唐既离去,自无回任的道理,内阁自应重新组织。会后共和党又派曾有澜、黄群、王家襄与统一共和党人交换意见。因为有了共和党及统一共和党的保证,袁世凯于27日正式批准唐绍仪辞职,28日将任命陆徵祥为总理的咨文送交参議院。
9月,曾有澜被推举为第一屆江西省众议员。
10月,曾有澜加入北京律师公会,成为京津地区著名的律師(北京律师公会成立于1912年10月,会中著名人物有曹汝霖、唐宝锷、刘崇佑、江庸、黄右昌、罗文干、朱兆莘、李方、林行规、马德润等,其中毕业于剑桥大学的梅州人李方任第一届会长)。
1913年1月,曾有澜被选举為共和党籍江西第一屆众议院议员(全省共35名),接著又在议会选举中被選为参议员,资料记录为时年39岁。江西议会议员的任期原为三年,第一屆省议会因洪宪称帝而中途停会,直到1916年袁世凯死后才重新复会,至1918年才进行第二届改选。(吕芳上)
4月,曾有澜当选为第一屆国会众议院江西籍议员(江西籍共34人)。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从4月8日开始行事,至11月13日被迫中止事;翌年1月10日,被袁世凯下令解散。议会解散之后,曾有澜就没有再当选国会议员。
5月,成为新成立的由共和、民主两党组成的进步党党员。
(以清末立宪派为核心的进步党,是民國初年能与北洋集团、同盟会相抗衡的大党派。其主要领导人有梁启超、汤化龙、林长民等。进步党是资产阶級保守势力的代表,因为現实利益和清末结下的恩怨,使它处处针对国民党,而与北洋集团结盟。直到洪宪帝制发生,解散国民党和国会,并将进步党人赶出zf,实行北洋派一统天下,进步党这才由拥袁转为反袁,领导了护国运动,并与国民党结盟,从而取得了推翻洪宪帝制的勝利。尔后进步党四分五裂,逐渐瓦解)
众议院成立后的第一次正式议事會,主要议题是大借款问题。首由秘书長林长民宣读袁总统的“請将大借款合同备案”的有关咨文。国民党的谷钟秀立即予以反驳,要求国务员当场出席以便质问,同党之李肇甫、罗家衡、白逾桓等群相赞成。但进步党的刘崇佑、曾有澜、范熙壬、张伯烈、王敬芳等反对即日出席,主张应仔细查阅档案后再行质问。最后议长汤化龙请就两说进行表决,进步党主张获胜,決定“请段陆军总长、陆外交总长、周财政总长于星期一(即5月5日)到众议院受口头质问。”
6月,曾有瀾等40位议员在郭同等的为敌黨谋叛质问书上联署。该责问书的实质效果是罗织和宣传了国民党的罪名,迎合袁世凯欲武力讨伐国民党的意图。
7月6日,國会讨论两院之组织问题。其中分歧较大的是对两院权限及国会对于国务员任命有无“同意权”的规定。两个问题均系民初国会法中的重要问题,对于民初政局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有议员认为国会职权应由国会议定,臨时参议院无须过问。但进步党籍的议员刘显治、曾有瀾等反对,认为如不先行规定,则“國会成立之后,宪法未定以前,此数日间,难免zf不更动,两院权限不分,将来必生冲突,于国家甚危险。”并以日本明治22年上下两院的冲突以及英国历史上请廢除众议院的冲突为例进行论证。接着开会讨论总统任命国务员、外交大使是否须经国会同意,即所谓“同意权”问题。大致情形為,前项任命即国务员的任命须经国会同意,各党议员均不反对,分歧仅在是只经众议院同意,还是须两院同时可决。汪荣宝则主张只须参议院同意,而无须众议院同意。刘崇佑附和汪说。但曾有澜、李兆年等反对,以为“国会只一个机关,不能使一个机关有有权者,有无权者。”最后,议长宣布讨论终局,以同意权付诸两院或仅付诸众议院进行表決,結果主张只付诸众议院者仅24人,以少数被否决,而以付诸两院获得多数通过。
10月,袁世凯为应付选举,指派梁士诒组织公民党,该党以梁士诒为党魁,叶恭绰为副党魁,曾有澜为该党的重要成员。公民党成立后,袁世凱对参加该党的议员每月给予200元津贴,结果参加者达200余人,对袁世凯当选正式大总统起了重要作用。
12月27日,進步党议员举行最后的会议,由王家襄主持,孙洪伊、王乃昌、萧晋荣、曾有澜相继发言。曾有澜等人对梁啟超无原则地支持袁世凯搞独裁统治,甚为不满,与梁启超发生争吵。于是,孙洪伊等人便與以梁启超、汤化龙为首的进步党分裂,自成一派,号称小孙派,从此不再谈进步党。
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下令停止全体国会议员的职务,每人发旅费400元,饬令回籍。进步党亦结束其在国会的活动。
1914年春,曾有澜出版前辈乡贤吴之章诗集《泛梗集》,請汤化龙题签,章炳麟作跋,姚华书扉。汤化龙、姚华都是曾有澜在国会的同事和党内的同志。
5月,经司法总长朱深呈請,被大总统任命为奉天高等審判厅推事。
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后,曾有澜的思想转向革命。1924年7月,曾有澜与同乡共产党人邝摩汉、邝才诚、劉维锷等创办宣传进步思想的《寻乌》杂志。1927年,中共寻乌党支部创办以发展革命力量为目的的中山学校,聘请曾有澜担任名义上的校长。1928年3月,中共寻乌党支部企图发动暴动的计划泄密,当局意图查封中山学校,逮捕骨干分子。中共寻乌党支部遂于25日发起暴动,攻克县城,29日起义遭受失败。曾有澜因为同情革命,担任中山学校校長,家乡的房屋被当局縱火烧毁。
    **1930年5月所作《寻乌调查》第四章第九节“寻乌的文化”中提到曾有澜说:“曾有澜(最先出外留学的,光绪年间去日本,法科毕业,在奉天、北京、湖北做法官,中山中学派曾捧他为假首领,三二五暴动失败房子被烧,现加入改组派)……曾是小地主,官费留学日本。”
已知著作
1、《论经营蒙藏当急修铁路》(载于1910年2月26日《神州日报》社论)(该报属共和党系报纸)
2、《论英国对于西藏之买收布丹》(载于1910年6月25日《神州日报》社论)
3、《日本帝国宪法论》(日. 副岛义一著,与潘学海合作翻译,1911年江西公立法政学堂出版,共630页)
4、《论中国宪法不当规定孔教》(载于《宪法新闻》1913年21期。这篇文章是针对袁世凯的“尊孔”行为)
5、《论律师得在县司法公团执行法定职务》(载于《法律周刊 》1923年第19期 )
6、《论东省特区法院制度当推行于各省》 (载于《法律周刊 》1923年第25期)
7、《论东省特区法院制度当推行于各省(续)》(载于《法律周刊 》1923年第26期)
参考文献
1、《中华民国史》之第二编第一章“北京临时zf的建立和国内政局”(李新主编,2012年北京.中华书局出版); 2、王葆真,《民国初年国会斗争的回忆》(王葆真1964年著,载于1982年全国政协文史資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選辑》第28卷82辑); 3、《**文集》第一卷之《寻乌调查》(**著,1993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4、民国时期北京律师群体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邱志红著,载于《北京社会科学》2008年第四期);5、《民国初年的江西省议会,1912-1924》(吕芳上著,载于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8期》第248-249页);6、《民国人物大辞典》(增订本)(徐友春主编,2007年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7、《<神州日报>与中国西藏》(西藏大學刘永文、德萨,载于《西藏大学学报》2005年第二期);8、《清末法政人的世界》(西南政法大学程燎原著,2003法律出版社出版);9、《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北京大学刘一皋講演稿);10、《民国政党史》(谢彬著,中华书局2007年出版);11、《民元国旗之争》(天津师范大学李学智著,载于《史学月刊》1998年第7期);12、《清实录.宣统政纪》(1986年11月,中华书局出版);13、《维基百科.卢世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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