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文章简介:(记者郭晓萍)财政部网站11日通知指出,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记者 郭晓萍)财政部网站11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规定,財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做出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內免征关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業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資企业減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