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6o4bx 发表于 2012-12-24 15:06:11

城镇居民医保补交问题的官方

    文章简介:林女士来信反映她去缴城镇居民医渝水区医保局答复。按相关规定“考虑到参保居民的实际情况、医保



  林女士来信反映她去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居委会要求她补交2010——2012年度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共890元,且不仅要补交个人缴纳部分,还要补交国家财政补助的部分,但外地做法却不一样,想不明白。
  渝水區医保局答复。按相关规定“城镇居民自参保领取医疗保险卡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途参保、中断参保的应自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按照本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新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于2007年启动,凡中途参保、中断参保的城镇居民均应执行自2007年起全额补缴含财政补助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的医保金的政策。在户籍地已参保新迁入人口、大學生畢业返回渝水区、退伍人员、当年低保资格取消人员、劳改及服刑期满人员、出国后回国等人群,可以凭相關证明免补缴。
  考虑到参保居民的實际情况、医保基金的承受力及扩面的需要,在集中参保时限内的一律免补缴,未在规定时间內参保的从2007年至2012年还是实行了补缴包括各级財政补助部分和个人應缴的医保金,此工作延续了6年。渝水区辖区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在2012年以前均在12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集中办理,规定集中办理时限是按《江西省人民zf办公厅關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于当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收缴。”规定缴费截止日期的,渝水区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推迟到3月31日,新农合在规定缴费日期后是不可以中途参保的。2012年渝水区医保局按照省人保厅工作要求,经研究下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对2012年新参保人员最后一年实行优惠参保,不补缴历年未参保年限的医保金,从2013年起不再实行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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